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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合规简讯:化妆品法规修订正式通过

2026.02.05 16:34

来源:admin

标签: 化妆品 by ED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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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1月13日,欧盟委员会发布(EU)2026/78号法规,对《欧盟化妆品法规》[欧盟法规编号(EC) No 1223/2009]进行修订,以落实针对最新被科学界归类为具有致癌、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管控措施。新规将于2026年2月2日生效,并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,相关化妆品出口企业须及时调整产品配方与合规策略。

本次修订的核心是基于《欧盟分类法规》[欧盟法规编号 (EU) 2024/2564]的评估结果,主要涉及对法规附件II(禁用物质清单)、附件III(限用物质清单)、附件IV(允许使用的着色剂)及附件V(允许使用的防腐剂)的调整。

在禁用物质清单(附件II)中,新增了15种物质,包括特定规格的多壁碳管、丙酮肟、硼酸三甲酯等,这些成分将不得用于化妆品。同时,对“银”的条目进行了重要更新,明确禁止使用粒径在1纳米至100纳米之间的银纳米材料,而块状银(粒径≥1毫米)则被移至新的管控条目下。

在限用物质清单(附件III)中,引入了两项关键限制。首先,特定粒径范围(100纳米至1毫米)的银粉末被允许用于牙膏和漱口水,但最高浓度不得超过0.05%。其次,对水杨酸己酯设立了分门别类的浓度上限:在成人用香水、洗去型和驻留型产品中分别不得超过2%、0.5%和0.3%;在牙膏和漱口水中限量为0.001%;特别值得注意的是,针对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特定品类产品,如沐浴露、洗发水、护肤霜及润唇膏等,其浓度限制更为严格,不得超过0.1%。

对于允许使用的着色剂(附件IV),修订后允许特定粒径的银粉末用于唇部产品和眼影,最高浓度为0.2%。在允许使用的防腐剂(附件V)部分,对邻苯基苯酚及其钠盐的限制进行了更新,规定在洗去型和驻留型产品中的最大浓度分别为0.2%和0.15%,且合并使用时不超标。新规明确禁止该成分用于吸入型、口腔及接触眼睛的产品,并强制要求在产品上标注“避免接触眼睛”的警示语。

欧盟认为此次法规修订具有坚实的科学评估基础,其主要内容采纳了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(SCCS)于2024年发布的关于银、水杨酸己酯以及邻苯基苯酚的安全性评估意见。